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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交流转任司法行政人员或其他类别公务员如何确定职级?(附法官职务套改权威答复)

来源:山东高院 百度贴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1条规定:


21. 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相关规定。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管理,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择优选升应当控制在规定的等级比例或数量范围内,鼓励特别优秀的法官实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可突破任职资格或越级晋升。法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该考核年度不计为晋升法官等级的年限。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得晋升法官等级。

法官因工作需要转任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根据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级: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五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6.退出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交流转任其他类别公务员如何确定职级?

答: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以及有关答复意见,法宫、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转任审判,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级。其中,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一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级。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阅读链接:

根据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人民法院下列人员: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职务序列。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资格。

对于当前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上述答复意见明确,法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具体套改意见详见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以下统称《暂行规定》)分别规定的 “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裣察权的检察人员。

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内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2、问: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任职,如何进行管理?  

答:本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4、问:乡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资历、任职年限等确定,具体条件如下;

(1)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 官、检察官。

(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检察官。  

5、问: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核定法官、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政冶部主任,不计入法官、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 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改后法官、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何确定职务?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9、问:套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套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套改的方式, 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 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并进行审核。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形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检察官职务套改名册》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理任职手续并将《 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改工作完成后,法官、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10、问:经中央批准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法官、检察官职务如何套改和晋升?

答: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答复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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